《中国计量大学章程》(2019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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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中国计量大学是一所计量、标准、质量市场监管和检验检疫特色鲜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前身是1978年由国家计量总局创建的杭州计量学校,1984年更名为计量专科学校,1985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中国计量学院,2016年更名为中国计量大学。学校曾先后隶属于国家计量总局、国家计量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委,自2000年始实行省部共建、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纳入浙江省高等教育发展总体规划。

学校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改革创新,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为工作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依托行业、立足浙江、服务全国、面向国际,秉承“精思国计,细量民生”的校训,坚持“计量立校、标准立人、质量立业”的办学理念,弘扬“严格严谨、求实求新”的校风、“尚德乐业、博学善教”的教风和“励志笃学、求真诚行”的学风,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努力为经济社会和质量事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办学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国计量大学,简称“中量大”或“量大”;英文名称为China Jiliang University,英文缩写“CJL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学源街258号。学校网址为 http://www.cjlu.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管,保护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

第六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依法自主办学,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计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招生、学科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机构设置和人事管理、财产管理和使用等方面拥有办学自主权。

第九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以学生为主体,办学以教师为主体,尊重师生、关爱师生、激励师生,促进师生全面发展,依靠师生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第十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以工学、理学、管理学为主干学科,多学科协调发展。学校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合理确定规模结构,科学布局学科专业,强化计量、标准、质量特色,坚持走以质量持续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目标引领,科学制定和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推进人才强校,开展协同创新,促进开放办学,彰显办学特色,提升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能力,为经济社会和质量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科技支撑。

第二章 教育形式与基本职能

第十二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同时开展国际教育、继续教育等教育服务。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学校依法制定学籍管理规定和学位授予办法,按照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授予学位。

第十四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控与保障体系,培养富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牢固质量观念、明确标准意识和较强计量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十五条 学校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建立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推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学术进步,加强高水平科研平台和科研团队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解决重大问题能力。

第十六条 学校以服务经济社会和质量事业发展为己任,与市场监管行业紧密互动、合作共建和协同创新,促进科技创新、技术进步、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推动经济社会和质量事业的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人才培养和学术发展,集聚和传播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传承和建设体现时代特点、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服务社会文化发展。

第三章 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

(二)在校期间,根据有关规定享有转专业的权利;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

(四)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公平获得在境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 的机会;

(六)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七)在思想品德、身心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八)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按规定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学修德,慎思笃行,完成规定学业;

(二)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的相应义务;

(五)珍视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和其他公共财物;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成长成才服务体系,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创新创业活动、校园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困难学生资助帮扶体系,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内听证、申诉等学生诉求表达与权益救济机制,维护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交换交流学习、非学历教育等不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在学校期间的权利义务,由学校和学生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队伍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应由具备良好师德,具有较好知识结构,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七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依规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三)平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七)就职务职级、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程序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自觉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和权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遵守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规范;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尊重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活动和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工资制度等规定,健全教职员工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完善激励机制。根据办学实际,采取措施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员工公开招聘、岗位聘任等制度。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制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员工续聘、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学校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组织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五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按照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坚持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党委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非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学校党委会根据党委的职责及学校实际制定议事规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议事、决策。

第四十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学校根据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求,由上级监委设立监察专员,派出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合署办公,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学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权限进行调查、处置、问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等基层组织和其他统战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节 校长

第四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建设工程、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