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国计量大学委员会党务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师生员工贯彻落实好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和《中共浙江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学校各级党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方向。坚持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服务工作大局。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激发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进学校快速发展
(三)坚持积极稳妥,力求务实管用。注重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级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注重科学规范。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时间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设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校党务公开工作,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学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党务公开办公室,党务公开办公室设在学校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党务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 建立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党委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各负其责,二级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分级负责的党务公开工作机制。
党务公开办公室承担学校党委党务公开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校党务公开工作。党委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党务公开工作,落实本部门党务公开工作。各二级党委(党总支)承担本级党委(党总支)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党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机制:
(一)保密审查。按照“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对拟公开的党务事项进行保密审查,报本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审批。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公开党务信息。
(二)风险评估。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组织承担本部门党务公开风险评估工作主体责任。根据拟公开的党务信息内容和重点,制定风险评估方案。对重大复杂党务事项,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依规依法组织实施。
(三)政策解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落实党务公开事项政策解读直接责任。坚持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部署。政策文件公开期间,密切跟踪舆情,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
(四)信息发布、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和应急处置等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宣传、网信部门组织协调,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和推进学校事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八条 学校党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推动学校发展决策部署、重大改革事项和重大民生举措等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以及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等情况;
(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与职责,党委职能部门设置、职能配置情况,党委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召开民主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委自身建设等情况;
(六)干部管理教育监督、选拔任用情况;
(七)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八)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九)党内制度建设和贯彻落实情况;
(十)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九条 学校二级党委(党总支)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对学校党政工作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举措等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任期工作目标、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以及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情况;
(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与职责情况,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民主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六)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七)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八)党内制度建设和贯彻落实情况;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条 学校各党支部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及执行“三会一课”制度情况;
(三)支部委员会成员分工与职责情况,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支部自身建设等情况;
(四)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五)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实施细则,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纪检监察部门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和推进学校事业发展、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的党务,向全校师生员工公开;
(二)涉及学校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对全校党员公开;
(三)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各党支部的党务,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牵头编制学校党委党务公开目录,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本单位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二级党委(党总支)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委办公室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时间和方式
第十四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相关党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二)审核。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审批。相关党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四)实施。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五)管理。通过设立意见箱等途径,收集整理党员和群众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建议,做好调查核实和处理反馈。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党务公开资料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十五条 对上级党的组织已经公开的党务事项,可以在上级党的组织明确的公开范围内予以转载公开。未经审批,下级党的组织不得自行公开上级党的组织党务事项。
第十六条 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本着“规范、实用、简明、灵活”和便于党员、群众监督的操作原则,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在报刊、广播、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
第十七条 党务公开的时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范围相适应,分为以下三种:
(一)定期公开。主要指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原则上每月或者每季度公开一次。
(二)分期公开。主要指动态性、阶段性的工作,根据进展情况分期逐段公开,工作结束时进行总结性公开。
(三)即时公开。主要指临时性工作,根据情况随时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 除主动公开的党务信息外,党员、群众可以根据自身学习、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相应党组织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申请获取党务信息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党务公开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党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党务信息的目的、用途。
第十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以不作公开,但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下列党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不予公开的。
第二十一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学校党委层面的党务公开事项,由职能部门或二级党委(党总支)提出方案,职能部门或二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把关,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特别重大、敏感事项由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级党委(党总支)层面的党务公开事项,由二级党委(党总支)管理的机构或所属党支部提出方案,二级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审核、审批。
党员群众申请公开的事项,向学校党委申请公开的,由学校党务公开办公室批转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向二级党委(党总支)申请公开的,由二级党委(党总支)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公示和听证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二十三条 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及抓党建述职评议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各级党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